恩爱情侣与婚纱店签约摄制服务合同并已全额缴付,却不料感情变异自由选择恋情,原订的摄制合同怎么办,代价的款项能否交还?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调停了这一特殊的服务合同纠纷。
王某与邵某原系恋人,本已定好良辰吉日,准备择日成婚。2006年5月,两人共同至李某开办的某婚纱摄影店达成婚纱照摄制合同,王某当面付清了摄制款3000余元,后两人却因某些因素没能已完成婚约。王某与婚纱店调停未果后向法院控告,要求解除婚纱照摄制合同并由李某归还摄制款。李某坚称,摄制合同合法有效地,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婚纱店在合同签定后向原告提供了部分礼品,并作了一定的准备工作。合同约定的摄制日期是2006年10月,王某两人没有按期前去摄制归属于违约。原告在时隔近两年后才称照片对象已再次发生转变,要求解除合同归还价款,被告无法尊重。
法院案件后查明,双方订约、缴付情况属实,被告也显然为摄制工作进行了一定的准备工作并向原告提供了部分礼品,基于案件标的并不大且原告在合同的履行上存有瑕疵,从情理法理结合的角度,促成双方达成了妥协,被告当庭向原告退还了一半金额的款项。
[法官点评]
只不过这是一个很有趣的小案例。虽然双方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早就期满,但该合同显然未获实际履行,又未获合法中止,仍处于履行不确认的状态。现议定该合同的特定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可获拥护。但原告对于该合同的解除存有违约,应分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双方并未对此有具体约定的情况下,可考虑到由原告赔偿金一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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